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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黄金周】节日加班工资怎么拿?山东新闻网给您提个醒

2007-9-30 9:26:22 来源: 山东新闻网综合整理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山东新闻网青岛讯 国庆节放假7天,因企业生产任务重不能安排职工全部休息,对加班人员,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该如何安排职工补休?昨天,青岛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回答了上述问题,并提请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说,国庆节一共休息7天,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1日至3日必须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日至7日为公休日,此期间加班,单位可以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这位人士指出,目前,青岛市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如何支付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认识比较模糊。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任务繁忙,必须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却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只是在此后以相同的时间安排补休;有的虽然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但只是按照平时加班工资支付。这些企业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对此,这位人士提请企业应严格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指出: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 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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