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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通过路口车辆未减速电动车未让行 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05-12 16:1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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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2日讯(记者 孙强 马云帅 通讯员 王海涛 姜鲁)近日,在胶州市福州路与青岛路路口发生一起二轮电动车与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栾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当天,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胶州市福州路由北向南行至青岛路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顺行宋某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接到报警后事故科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事故现场

  经调查:栾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栾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栾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相比宋慧敏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同等作用,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栾某某、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责任编辑:孟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