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30项市场经营“无心之过”将免除行政处罚

2019-07-18 09:47:00 来源:青岛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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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简称《清单》),30项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将免除行政处罚,这是全省及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次出台此类清单。

  据悉,《清单》涉及广告、计量、商标、价格、集贸市场、认证机构、食品安全、企业注册登记等8个行政执法领域。其中有9项属于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首次违法的违法经营行为,有21项属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

  《清单》在全国首次提出,以下8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将免于处罚:

  集贸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文字中出现错别字或使用繁体字、标签符号不规范、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或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食品名称未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

  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

  以上不规范行为须不导致错误理解,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此外,《清单》还涉及多项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此类事项适用范围相对较广: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分公司营业场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备案;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将免于行政处罚。

  据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段启辉介绍,《清单》是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学赶深圳9项创新工作清单之一。目前,我市市场主体已达144万户,并以年均15万户增长。企业发展初期由于不熟悉法律法规,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多是无心之失。建立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旨在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对不予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主体,执法部门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政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多种手段;如果拒不改正、屡查屡犯,将从严监管。《清单》将于30天公示期后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刘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