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因质疑车损评估拒赔涉讼 二审上诉被法院驳回

2022-03-22 14:18:57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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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2日讯 日前,记者从相关裁判文书获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在与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曝出因质疑车辆损失评估鉴定而拒赔,二审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

  投保车辆追尾全责 平安财险一审被判赔1.68万元

  记者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2021年7月7日,该案被告张某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与原告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追尾,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认被告张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为山东某物流公司所有,被告张某某系该物流公司司机,事故发生时是受公司委派出差。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在该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某系追尾原告关某车辆,双方已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故相关责任应以协议书确认为准。另在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某正在受被告物流公司委派出差,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该案的赔偿损失应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鉴于肇事车辆已在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及商业险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分析认定并经充分审理后,做出(2021)辽070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判被告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关某财产损失2000元、14780元,共计167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质疑车损评估证据不足 保险公司上诉

  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锦州市中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据悉,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为车辆损失评估环节证据不充分,车损认定错误。保险公司表示,原审法院仅依据关某在原审中提交的维修清单及收据就认定了车辆损失,证据不充分。该车辆是否实际维修,关某未提供更换配件的任何证据,同时也未提供正规发票及有效付款凭证,车辆在普通修理厂维修,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关某辩称,首先,其在原审时已提供车辆受损情况与车辆维修时的图像资料,同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保险公司的人员就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厂与保险公司联系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过勘查。其次,自己在原审时提供了凌河区某汽车修理部的维修清单及收据(印有发票专用章),同时在原审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该汽车修理部可随时为其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事宜保险公司可与汽车修理部联系。最后,因4S店给出“切割车辆后部进行维修”的修理意见,关某认为有安全隐患,便未同意此维修方式。在事发后50天,关某才找到可以不进行切割维修的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如对维修金额有异议,可提供4S店原配件价格进行比对。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关某提交车辆维修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及维修车辆照片六张,证明案涉车辆修理费用数额及维修情况。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关某未能提交更换配件的进货票据,仅以此不能证明修车费用,并对照片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上述发票具备真实性,且有维修照片予以佐证,能够证明案涉车辆维修发生的实际费用,与该案待证事实具备直接的关联性,故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关某的受损车辆修理费用应当如何确定。保险公司虽认为关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过高,并提出修理费用应为1万元的主张,但其在该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关某在一审法院提交的案涉车辆维修清单和维修款收据,以及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照片,能够证明该受损车辆的实际维修情况和维修费数额。保险公司以关某未提交更换配件的进货票据等主张,抗辩其不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月4日,锦州市中院下达(2022)辽07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负担。(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孟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