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再加严:保护饮用水水源,这条生态“红线”不可越

2022-05-12 14:56:0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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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2日讯(记者 郭念礼 通讯员  王诺 王朔 李亚男)鲁网记者了解到,自2022年1月1日青岛市正式实施《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除了扩大了保护范围,更是细化加严保护区管控措施,在上位法要求的基础上,又增设了多点位界标、警示牌、宣传牌、视频监控、隔离防护网等规范化设施,为水源地保护架起多层“护盾”。

  【技术人员开展无人机巡检】

 实行风险源清单化管理  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近日,一架无人机在棘洪滩水库上空执行“特殊任务”,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正组织技术团队协助开展水库沿线环境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及风险应急能力,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技术人员介绍,“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监督管理,我们通过采取无人机飞检和人工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开展排查、重点是查清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问题,摸排准保护区内是否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情况,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的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棘洪滩水库】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从制度建设入手,对落实情况开展分步调研,加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不断提升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截至目前,全市16处城镇级以上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级水源地水质稳步提升。

  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金柏峰介绍,“期间,我们重点对水源地保护区划调整后的环境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对前期排查发现的220个突出环境问题逐一进行‘回头看。杜绝问题死灰复燃,做到了水源地内环境问题的清零。”

  除此之外,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源头管控,对涉及水源地保护区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其它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按照《条例》要求,全市6处城市级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每月进行公开,10处城镇级水源地每季度进行公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境监测人员正在对水库水质进行采样监测】

  用“青岛特色”保障市民生活  违法最高罚50万

  饮用水水源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青岛市将《条例》修订列入调研计划,历时近3年时间,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在水资源保障、水质保护、保护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体现了青岛地方特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结合青岛实际,坚持城乡统筹,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而是将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都纳入《条例》规范的范围。除了重点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饮水安全外,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金柏峰介绍,“青岛市共有大沽河、崂山水库等城市级饮用水水源地6处,产芝水库、王圈水库等城镇级水源地10处,涉及七个县级区市770多万居民生活。”

  从《条例》中看到,青岛市进一步加严管控措施,从严确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根据青岛市情况细化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内的农业污染防治、生活面源污染及生态保护也进行规范。

  其中,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或者转运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金柏峰介绍,“《条例》结合青岛实际,对上位法规定的一些分级管控措施进行了加严,比如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从二级保护区加严到准保护区等;禁止围网、网箱养殖从一级保护区加严到二级保护区并增设禁止投饵养殖。”

  此外,《条例》对保护区内禁止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个人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细化明确禁止建设的具体行业、具体污染类别的项目。便于公众熟知了解,便于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便于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便于社会各界依法监督。

  《条例》同时对保护区内的原住民另行要求,金柏峰介绍,“我们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尚有原住民生活,由于这部分原住民目前暂时不具备外迁条件,本着实事求是、逐步规范的原则,针对原住民也做了一些例外规定。”

  具体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并运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具备收集条件的,要接入市政设施外引;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模块化或者小型收集处理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从事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非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设置畜禽粪便、污水污染防治设施。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合法保留的农业种植要科学种植、减少化肥施用量。保护区严禁围网、投饵、投药形式的水产养殖,准保护区及上游连接水体限制水产养殖,防止污染水体。

 欢迎市民参与监督提供线索

  市民的监督参与是各级各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对于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广大市民首先要按照《条例》规定承担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坚决防范个人出现违法行为。同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民可以向当地的水源地管理单位、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多种渠道反映问题。

  同时,各部门将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巡查机制。河流、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巡查、管护。

  针对个人违法行为不易发现且较为零星的情况,《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孟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