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区首例!罚!

2022-01-03 11:0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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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3日讯 1月1日晚上7时许,海岸中韩所民警在青岛崂山区石老人海水浴场执勤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随即上前制止,并抓获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三名男子。经查,刘某(18岁,聊城人)与薄某(18岁,聊城人)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后,来到石老人海水浴场欲燃放烟花爆竹,后由路过的朱某(51岁,崂山区人)将该烟花点燃,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民警询问,该三人均知道禁放规定,刘某和薄某想到“禁放令”不敢点火,恰巧路过的朱某虽知晓“禁放令”,但抱着侥幸心理,用烟头点燃了烟花。该三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供认不讳。
  这也是今年青岛市区查获的首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分别对上述违规人员刘某、薄某和朱某处以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
  春节临近,市民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格外关注,《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对禁放区域做了规定: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市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了这些区域之外,下列场所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违规燃放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根据《规定》,在青岛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如果发现有销售摊点则属于非法销售,可以拨打110、12350进行举报。(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孟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