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青岛频道 > 法律 > 正文

青岛交警曝光第10批27起路口抢行交通违法

2019-12-24 17:1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2月24日讯(记者 孙晓文 通讯员 栾心龙 王雍修)  近年来青岛交警支队始终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自开展“车辆礼让斑马线”活动以来,得到了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随着青岛市礼让斑马线活动的持续推进,驾驶员礼让行人的行为越来越多,但仍有个别驾驶人没有做到礼让斑马线,甚至有冲抢斑马线,逼停行人的不文明现象发生。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很多在斑马线上的争抢行为很大几率会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有的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了逃逸行为。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将基于智能交通系统和大数据平台,以前海一线、学校、医院、商圈等人车混行交通违法较为集中的区域为重点,继续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和路面查纠力度, 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及时查纠各类“不礼让斑马线”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本次曝光27起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如下:

  案例一:不礼让行人,罚!

  24日上午10点,李沧交警在辖区商圈整治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一小时内查获3起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

  10点1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一辆鲁MSL843灰色五菱汽车沿书院路东向西行驶,在通过古镇路路口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礼让左侧行人,被交警拦下。驾驶员张某某称看行人没走就没有停车。交警当场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以后行经斑马线时一定要停车避让行人,确保安全。张某某因未礼让斑马线被处以罚款50元扣3分的处罚。

  10点12分,穆某某驾驶一辆鲁B3X6X5红色厢式小货车沿书院路东向西行驶,同样在通过古镇路交叉口斑马线时没有礼让,穆某某下车后说,看行人不走自己就继续往前开车了。交警告诉穆某某行人不走是因为车一直没停下。穆某某也因未礼让斑马线被处以罚款50元扣3分的处罚。

  案例二:路口附近慢速行 谨慎驾驶最重要

  2019年11月2日胶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惜苑路与九城路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事故科民警迅速出警。

  经了解当日5点50分左右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前方顺行掉头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而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有超载的嫌疑,随后对其车辆进行过磅,李某所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确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李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处以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

  案例三:一个未让行一个未减速 两车相撞酿事故

  2019年12月11日21时30分许,王某驾驶鲁B牌照小型客车沿西海岸新区刘公岛路由西向北左转时,与付某驾驶的沿刘公岛路由东向西直行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开发区交警大队在调查取证后认定,王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付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行人过路口未走斑马线被车撞伤 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一名年轻男子步行过路口未走斑马线被小轿车撞伤。12月18日,经城阳交警部门认定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12月8日17时许,城阳区44岁男子王某驾驶鲁B2CA57号小轿车沿王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河路路口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外地一名29岁男子王某由东向西未走斑马线步行过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王某受伤。

  为此,车方王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人王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王某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曝光表

责任编辑:刘玉娜